各系、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切实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保证学院毕业生充分就业,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不断加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激励机制,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积极性和毕业生就业率,结合学院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负责就业班主任完成就业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评。
(二)主要考评指标:
1.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否积极主动、措施得力、严谨有效;
2.班级初次就业率与年底就业率目标是否达到学院规定目标;
(三)充分考虑专业(学科)的特点,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考评采取量化方式进行,每年度开展一次。
(五)考评结果作为参评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的依据。
二、考核办法
1.根据学校就业率统计口径和时间要求,结合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考核量化指标和各毕业班班级完成就业情况,实行初次就业考核奖励和年终就业综合考核奖励。
2.就业率分为初次就业率和年底就业率,初次就业率得分、年底就业率得分及总分计算公式如下:
班级初次就业率得分=100+(就业率-专业初次协议就业率目标)×100×1
班级年底就业率得分=100+(就业率-专业年底协议就业率目标)×100×2
总分=班级初次就业率得分×70%+班级年底就业率得分×30%
3.灵活就业率最高按5%计算(有营业执照者除外)。
三、奖励标准
(一)最高奖励标准
班级初次就业率达95%(协议就业率达90%),且年底协议就业率达100%,按最高标准计算,奖励标准4000元,升学出国率达学校本年度对学院考核目标值,按最高标准计算,奖励标准2000元。
(二)初次就业考核奖励
初次协议就业率达到90%以上或初次就业率达到95%以上的班级,奖励标准2000元。
(三)年终就业综合考核奖励
1.考核总分为100-104分(不含104分)以上的班级,奖励标准1000元;
2.考核总分为104-108分(不含108分)的班级,奖励标准1500元;
3.考核总分108分以上的班级,奖励标准2000元;
4.考核总分未达到100分的不予奖励。
(四)所有奖励额度累加上限为6000元。
四、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中所考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统计数据以校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初步意见,再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正式公之日起行执行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
2018年6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