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和行政共同负责制,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拟定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2.审议通过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
3.讨论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师生教育管理、考核奖惩、外出考察进修、攻读学位、招生、就业等工作;
4.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大宗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
5.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科、人事、学生工作、管理、服务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院党政工作,听取各专业、教研室等机构重要工作及事项汇报。
6.研究处理专业及部门请示解决的重要事项;
7.商讨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商讨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9.需要党政联席会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二、议题确定
1.会议议题一般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综合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书记和院长商议后确定。院综合办公室将确定的议题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2.凡分管院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题。
三、会议的召开
1.党政联席会一般每周召开1次,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2.党政联席会成员为全体院领导和党委委员,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副主任(组织纪检员)负责记录整理。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3.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四、程序与纪律
1.党政联席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2.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说明;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归纳议事结论,形成会议决定。
3.讨论重要问题时,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
4.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议题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专题归档等会务工作。
5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近亲关系利益问题的,有关成员应回避。
6.与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书面意见或建议。
7.党政联席会的决定,由相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8.党政联席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会议成员对讨论情况、过程和内容应该严格保密,对形成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对违反上述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落实与督办
1.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综合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党政联席会成员汇报。
2.遇新情况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
六、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音院党[2015]9号)同时废止。
中共扬州大学音乐学院委员会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