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自筹资金使用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自筹资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勤俭办学的原则,加强学院各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理加科学合理地管好、用好自筹资金,充分发挥自筹资金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学院事业发展中的效益,根据学校有关财务管理、教学管理、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院自筹资金范围:学校下发的我院各类课时费、本院成教办班办学费、短期办班办学费、实践基地合作经费、专业加试费、演出赞助费等各项收入。
第二条院自筹资金中的各项创收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市、校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创收经费一律经校财办统一收支渠道、统一收费帐号、统一收据管理,不得用自制、外购收据收取各种费用。所有创收经费必须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管理费。
第三条自筹资金的使用,凡涉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实施后,须指定专人组织完成招投标工作,方可实施。
第四条自筹资金的使用,除按规定支付各类办班成本、报酬、上交管理费支出外;凡涉及5000元以上经费的项目,由院各专业、部门或各分管院领导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向院党政联席会提出项目计划及报告,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
第五条 院自筹资金的经费报销时,支付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和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报销。学院应对自筹资金加强管理,实行院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长“一支笔”签批制度。
第六条 自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学期向院党政联席会议通报1-2次,每学期向全院教职工通报1次,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条 自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下列项目:
1.按规定支付各类办班成本、报酬、上交管理费;
2.自筹发展专项提留;
3.支付学院承担的教职工年终业绩绩效的发放(按学校学工作量作计算考核办法实施);
4.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套经费投入;
5.学科建设及科研经费投入;
6.弥补学生工作及活动经费不足;
7.超课时酬金、外聘教师课时费发放;
8.设立院科研、教学、管理奖项;
9.省外艺术加试劳务补贴;
10.班主任津贴;
11.工会活动费补贴;
12.教职工福利;
13.应由学院承担的其他经费。
第八条 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条例自修订颁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