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研室、中心(部门):
为了深入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加强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学院制订了《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本科教学听课制度(试行)》,现将《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本科教学听课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教研室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本科教学听课制度(试行)》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
2015年4月20日
附件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本科教学听课制度(试行)
一、参加听课人员
院领导、各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听课方式
1.学院规定的研究性教学课程,双语教学课程等。2.不定期随机听课,听课人员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一般不事先通知。
三、听课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教学的教师,重点是青年教师。
四、听课要求
1、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听课每学期不少于8次,其他院领导不少于5次,教研室主任听课每学期不少于5次,每次听课不少于1课时。鼓励同行教师互相听课。
2、听课对象的选择要点面结合、时间上要有间隔。
3、听课记录应该如实、客观地反映任课教师授课的真实情况,做好详细的听课记录。
4、所有听课应在每学期的15周前进行。
五、听课记录
听课人员每次听课都要填写好《扬州大学听课记录表》,并将教学建议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和相关部门,所有听课人员须将《听课记录》表送教学秘书处。
六、听课评价结果
听课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课程建设的重要指标。学院将把听课人员是否按要求深入课堂听课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院领导及教研室主任未按规定完成听课任务的,年终考评不得为优。
七、听课工作由分管教学的院长负责,综合办公室教学秘书具体执行。
本规定自2014-2015学年度第二学期起执行,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