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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继续教育听课制度(试行)(音院〔2015〕21号)

音乐学院继续教育听课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学与管理,提高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及时了解和掌握继续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运行、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建立继续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现公布如下:

  一、听课人员及安排

  听课人员:分管继续教育的领导及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督导、继续教育班主任。

  听课安排:分管院领导及督导针对教学工作、师资状况、学风和教风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其它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次;

  二、听课范围及重点

  听课范围应为学院开设的继续教育课程,重点要关注主干课程、新开课程、学生反响大的课程、外聘教师及新教师讲授的课程情况。

  三、听课内容

  1、教师授课的基本情况(包括备课、教案、多媒体课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师课堂形象、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态度)及教研教改措施等;

  2、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学生的到课率、精神面貌、课堂学习气氛等);

  3、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4、有关课程教学、专业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设施与条件和后勤保障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四、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应提前进入课堂,遵守课堂纪律,尊重上课教师;

  2、听课人员每次听课都要填写好《扬州大学听课记录表》,并将教学建议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和相关部门,所有听课人员须将《听课记录》表送至教务员处。

  五、听课工作由分管继续教育教学的院长负责,继续教育办公室具体执行。

  本规定自2014-2015学年度第二学期起执行,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

                                            2015年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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