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研室、中心(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性、针对性地培训青年教师,帮助青年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岗位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为学院建立一支师德高尚,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教学水平的教师队伍打下基础,切实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了《扬州大学音乐学院导师助教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将修订后的《扬州大学音乐学院导师助教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教研室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音乐学院导师助教制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
2015年4月20日
附件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导师助教制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对象
我院40岁以下青年教师均需实行导师制培训。每位青年教师配备一名导师,培养时间至少为一学年。
二、导师的任职条件及职责权利
(一)导师的任职条件
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特点、导师的德能勤绩,以及所授课程的教学等其他具体情况确定导师,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教学质量良好、专业能力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同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二)导师的工作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师德风范,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精神。
2、根据所指导教师的具体情况制订培养计划,提出培养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使青年教师在指导期内达到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
3、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有计划的安排青年教师试讲,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课的课堂听课不少于5次/人,导师指导3个以上青年教师的课堂听课不少于3次/人,并及时进行听课记录与评课指导,学期结束上交听课记录与评课指导记录。
4、指导期间,通过课堂教学示范,帮助青年教师迅速掌握教学技巧及实践教学方法、把控教学环节,从而独立承担本课程的教学工作。
5、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实践技能和科研能力,有针对性的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如参编教材、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
(三)导师的权利及待遇
1、导师具有调整和修改青年教师培养方案的职权。
2、对不服从指导的青年教师,导师有终止培养并上报学院的权利。
3、每学年指导青年教师按一定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4、对培养效果好,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在培养期限内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学院给予指导老师同等工作量奖励。
四、青年教师职责
(一)尊重指导老师,虚心求教,积极主动的与指导老师联系,定期向指导老师汇报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二)主动向导师学习,深入导师的课堂听课,听课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0次,并积极参与其他教学环节,做好课堂听课记录和听课心得,学期结束上交听课记录与心得。
(三)认真钻研教材、教学大纲,查阅学习相关教学资料,研读与所授课程相关的文献资料,在导师指导下完善课堂教学教案。
(四)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积极承担学院分配的教学、教学管理和其他社会工作。
五、实施办法
(一)学院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和学科背景,结合中长期培养目标,为每位青年教师安排指导导师。
(二)导师及被培养对象按照教学和科研的要求共同制定培养计划书,明确培养内容、方法和预期目标等。
(三)培养计划书需所在教研室审核,学院同意后实施。
六、考核办法
为确保导师对青年教师培养实效,科学的评价培养工作,学院要对培养的青年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年要就思想认识、教学理念、态度及方法、教风、业务提高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二)导师每年书面汇报培养情况,总结取得的经验及有待改进的地方。
(三)在培养期间,学院不定期的对青年教师的培养过程组织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指导培养工作。经过一个培养周期后,学院教学院长组织督导、教研室主任等人员,对培养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七、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