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研室、中心(部门):
为规范我院本科教学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本科教学各个环节的过程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学院制订了《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现将修订后的《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各教研室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第一章教师职责
新任课教师一般应先担任本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参与并熟悉辅导、答疑、实习或实验、课堂讨论和课外学习等教学环节,经岗前培训合格或进修完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试讲,学校审定后方能取得任课教师资格。任课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条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条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条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师每学期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踊跃申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教研课题,撰写教研论文或调查研究总结报告,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搞好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积极参加学校和院(教研室)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四条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五条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第六条教师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所授课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负责编制本课程的授课计划,负责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含实习报告)、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本课程的教学实践、课外学习等环节的执行。
第七条教师应推荐选用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相关的教学参考资料。确定教材应从专业性质和学生层次出发,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八条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九条教师应与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教师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二章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备课。任课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必须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的及基本内容。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的全部内容、体系结构、重点和难点。认真撰写讲稿,编制教案,填写教学日历或授课计划一式三份(任课教师、学院、教务处各执一份),安排教学内容与进度,确定授课方式(指讲授课、习题课、讨论课、实践课、视听课或电教课等)。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取得学生名册,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物等各项教学准备,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加强直观和形象教学,增加学生感性认识。提倡以教学小组的形式集体备课,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二条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全面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视系统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必须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不断改革教学手段,采用启发式、研究式教学,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并努力学会编制电子教案,积极采用电化教学、计算机辅导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育技术,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率,使课堂逐步做到最优化和现代化。
第十四条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优势,广泛收集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学科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扩展和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形成教师自身的教学特色。
第十五条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板书工整。
第十六条除学院要求的课程(如外语教学课程等)外,教师课堂用语应是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七条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与班级考勤员一起做好考勤记录,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第三章课外辅导和课外作业
第十八条教师要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十九条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教师要安排好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辅导答疑应以个别辅导答疑的形式为主,对多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答疑方式。对学习有困难或学习不努力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课堂讨论的专题、内容、次数、时间及要求,这些应在学生课程学习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教师要按照课程的要求对学生布置课外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返还给学生。专业课的作业一般要求全部批改,其余课程作业原则上也要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学生人数超过100人者),至少应批改1/3。批改后的作业一般应于下次布置作业前返还学生。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共同性的错误,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讲解或更正。课外作业要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平时成绩内,对迟交作业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者以缺交论,学期缺交作业达作业总量1/3者,教师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并要求其参与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实践课(如电钢琴课、计算机音乐制作课等)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有损坏,如有发现应及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教育实习、艺术实践等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教师应服从安排承担实习指导任务。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所规定的实习任务,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内容和要求,解答和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全面关心学生思想状况、实习效果、生活和安全问题等。实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或学校报告。实习结束,指导教师应认真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或做出实习鉴定。
第二十四条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含讲师)要负责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章 考试考查
第二十五条各课程考试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和相当的难度。不同教师教同一课程,必须统一命题,实行A、B卷制。
第二十六条命题教师须提前将笔试的两套试题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审批表等交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交于教学秘书备案。
第二十七条教师在学生复习备考期间,一律不出复习题,亦不得根据考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和重点。
第二十八条任课教师应对所教学生认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对经审查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应登记,并报院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根据考试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考试日程由教务主管部门和学院协商后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及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日程。
第三十条监考教师应严格考试纪律,提前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与学生交谈,对学生进行暗示,以保证良好的考风考纪。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在考试后立即报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教师评卷要严肃、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绝对禁止提分和其它弄虚作假现象。对考查课程要认真负责,不可应付了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送交学生成绩单和考试情况,在此之前不得向学生透露评分情况和成绩。
第三十二条评卷结束后,应做好考试质量分析,包括试卷命题质量和学生考试成绩的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考试成绩的非正常情况,如大面积高分或不及格比例过高的情况,应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三条所有教师在执教期间,应坚守教学工作岗位,任何人都不得擅离职守。因特殊情况须离岗者,应事先书面向教研室主任申请,并经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批准意见后交于教学秘书处备案,方可执行,一般一学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超过一周者或调停课两次及以上者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中途离开课堂,不得接听手机等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不得在课堂上吸烟。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停课。
第三十五条教师须严格课堂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
第三十六条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按规定的课型、内容和教学进度进行,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自觉履行其职责,不得增减课时。
第六章 教学工作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各级教学管理干部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国家教育部及学校颁发的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八条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动,需修改,必须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九条每学期的第八周应完成下学期开课计划的制订工作,并报送上级教学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每学期第十周应完成下学期课程表的制订工作并报送教务处,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变动时,需征得教务处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教研室主任必须及时审定教师填写的教学进度表并签字负责。
第四十二条院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要组织、指导并根据课程建设的具体要求督促有关课程制订和修改教学大纲。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应经一定形式的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四十三条选聘任课教师应按照职务聘任制的要求,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正副教授和讲师担任基础课主讲。正副教授和讲师应占主讲教师总数的90%以上,其中教授必须100%为本科生上课。
第四十四条对青年教师教学工作的指导是教学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专业都应为新任教的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青年教师担任主讲,必须通过由院教学委员会主持的评议,评议可采用试讲、讲稿审查、答辩等多种形式,评议未通过者,不能上课。评议材料应归入专业教学工作档案。
第四十五条教师新开课程提交教学大纲等有关材料,送院教学委员会审批。审批材料应归入专业教学工作档案。
第四十六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都要认真执行《音乐学院本科教学听课制度》,每学期都应达到规定的听课节数。
第四十七条教学管理人员要做好教师考勤工作,对于违反考勤制度的教师,学院应在三天内作出处理并上报学校。
第四十八条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和有效环节,应充分重视,学院每学期都应检查和落实教师课外辅导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教研室主任应负责所管理课程的考试命题工作,根据各类课程的课程性质等特点,确定命题方式(题库采卷,命题小组命题,任课教师命题等)。要求命题人员同时拟出难度相同的A、B卷,指定正式考试所用试卷并签字确定。
第五十条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学秘书应及时汇总成绩,教师应及时登录学生成绩。
第五十一条各专业要严格执行《学生考勤的暂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生作弊、违纪处理,应在发现后当天上报,由院在收报后一周内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教学秘书应妥善保管好工作中形成的教学管理文件和教学资料,并做好建档和存档工作。
第五十四条凡自觉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毕业论文指导、实习管理、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较好效果的教师,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十五条凡违反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特别是教学纪律的行为,将按《扬州大学教学事故处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院综合办公室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