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外音乐加试工作的暂行规定
省外音乐加试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外音乐加试工作的领导,促进省外音乐加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学院省外音乐加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美林,副组长:李向阳,成员:李伟、曹功林、邵萍、刘永福、韩乾。领导小组负责省外音乐加试工作的决策和组织领导工作,统筹省外音乐加试点的增设与撤销。
2、明确各省音乐加试带队领导。每年每省应明确一名带队院领导,由校监察处组织抽签决定;从事音乐教育的院领导,不论以何名义(专家或带队院领导),每年只能到一个省份。带队院领导为该省音乐加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交通、食宿等后勤保障和安全工作。
二、加强评委管理
1、不断完善音乐学院省外音乐加试评委库。评委库成员原则上由讲师以上职称、组织纪律观念强的校内外专职教师组成。在省内、外音乐加试担任评委期间有不良记录者,三年内不得进入评委库。
2、评委必须服从院省外音乐加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换外出省份,对拒不服从安排者,立即取消其评委资格。若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请及时与带队院领导报告,由学院统一调整。
3、评委在进入考场前必须关闭随身所有通讯工具并交监察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直至当天考试结束。如遇特殊情况,可借用监察人员手机进行通讯联系。
4、评委应按考试要求认真对待考生,做到客观、公正,不得歧视、嘲笑考生,不得给予考生任何提示性帮助。
5、所有评委必须在考试前签订音乐高考评委责任状,对所承担的工作承担责任。
三、严格工作纪律
1、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参与省外音乐加试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守秘密。
2、参与省外音乐加试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不得在考试前和考试期间接受吃请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委资格,并按规定处理。
四、严格考场管理
1、考生在侯考区凭工作人员发放的考场号进入指定考场,不得随意调换考场。
2、考试期间禁止一切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3、如遇突发事件,考场所有人员应及时控制事态并向带队院领导报告,必要时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系解决。
4、考试实行全程录像。
附件:扬州大学音乐学院省外音乐类专业招生评委工作责任状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
2014年12月8日
附件: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省外音乐类专业招生
评委工作责任状
一、赴省外招生前,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学习培训。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评分尺度,熟悉并掌握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进入考场之前关闭所有通讯设备,并交纪检人员予以保管。当天考试结束后取回。如遇特殊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借用纪检人员手机进行场外通讯联系。
三、考试期间力求做到“真实、客观、公平、公正、合理”地评定每一位考生的成绩,排除干扰,独立评分,互相不商讨、不顾盼。力求不偏宽、不偏严、不错评、不漏评。不得任意更改评分。若确实有误需更正的,必须经评委组长和纪检、招办人员同意并联合签名。
四、考试结束后将评分记录表集中装袋,交由纪检人员当场封存并签字。评委在考生成绩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个人透露考生成绩或代人查分。
五、在省外工作期间,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评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音乐评委(签名):
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