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院(2014)8号
为不断完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学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扬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激励原则。业绩绩效工资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二条并重原则。业绩绩效工资体现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管理等多方面业绩。
第三条 量化原则。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管理等工作业绩均采用量化计分的方法。
二、业绩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第四条 学院年度人均业绩绩效工资=学院年度可供分配的业绩绩效工资总额÷全院教职工总人数。学院年度人均业绩绩效工资×教师总数=年度教师业绩绩效工资总额;学院年度人均业绩绩效工资×党政管理人员总数=年度党政管理人员业绩绩效工资总额。
第五条教师业绩绩效工资=基本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
第六条基本绩效工资=人均业绩绩效工资×25%。
奖励绩效工资=教师个人年度业绩总分×业绩分单价。
教师个人年度业绩总分=(教学业绩分-基本教学业绩分)+科研业绩分+艺术实践业绩分+管理及其他业绩分。教学业绩分、科研业绩分、艺术实践业绩分、管理及其他业绩根据本办法第三、四、五、六部分的相关规定计算。教授的基本教学业绩分为180,新进硕士学位教师第一年基本教学业绩分为100,其他职称教师基本教学业绩分为200。教学业绩分达不到基本教学业绩分的,须用其他业绩分按1.2:1抵充。
业绩分单价=(年度教师业绩绩效工资总额-教师基本绩效工资总额)÷全院教师业绩总分。全院教师业绩总分为全院教师个人年度业绩总分之和。
第七条 党政管理人员业绩绩效工资在年度党政管理人员业绩绩效工资总额内,参照学校党政管理人员业绩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计算。
三、教学业绩分的计算
第八条 教学业绩分=理论性教学业绩分+实践性教学业绩分。教学工作包括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公共艺术选修课、成人教育教学等。
第九条理论性教学业绩分=各类别课程实际课时数×K后相加。K为课时修正系数,具体如下:
1、理论课、技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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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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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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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数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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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人数
|
K
|
|
1人(音乐技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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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30人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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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2人(音乐技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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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31—40人
|
1.3
|
|
4-6人
|
0.9
|
41—60人
|
1.4
|
|
7人以上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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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人以上
|
1.5
|
说明:校督导抽检不合格的课程,其课时减半。
2、公共艺术选修课
|
授课人数
|
K
|
|
60人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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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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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人—75人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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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人—90人
|
1.2
|
|
91人—105人
|
1.3
|
|
106人—130人
|
1.4
|
|
130人以上
|
1.5
|
3、研究生课程
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K=1。
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选修课程:
|
授课人数
|
1-4人
|
5-9人
|
10-20人
|
20人以上
|
|
K
|
0.7
|
0.9
|
1.0
|
1.3
|
研究生技能课,K=0.5。
4、其他课程
研究性教学公开课,每门另加10分;双语教学课程,K=2.0;全英文教学课程,K=3.0。
第十条 实践性教学业绩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1、指导实习实践: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践等,扬州地区指导教师每周加4分;市外带队教师每周加6分。
2、指导毕业论文:本院本科生每生每周1分,学术型研究生每生18分,专业学位研究生每生6分。
3、带学生外出毕业考察、专业认识:实际外出天数(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天数)×外出学生数×0.18计,由带队教师分摊。如有管理人员同行,教师业绩分按70%计算。
4、指导毕业音乐会:本科生每场12分,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场12分;多人指导的,由多人分摊。学生毕业音乐会每场由三名教师(含指导教师)参与考核,指导教师外的考核人员每场加3分。
5、指导研究生
|
研究生人数/每学期
|
业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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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人
|
18×1.0
|
|
3-4人
|
18×1.4
|
|
5-6人
|
18×1.8
|
|
7-8人
|
18×2.2
|
|
9人及以上
|
18×2.6
|
第十一条其他说明
1、教学工作量包括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查考试、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教学业绩分超过400的,超出部分按50%计。
2、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并上交相关教学文件资料者,扣减该课程10个课时;不交者,课时减半计算。
3、承担自考助学专业(2+2,独本)和扬子津校区授课任务的教学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九条计算后再乘以系数1.2计分;专升本(函授)和在职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九条计算后再乘以系数1.1计分。
四、科研业绩分的计算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分=科研项目业绩分+论文业绩分+著作教材业绩分+成果获奖业绩分+艺术展演获奖业绩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业绩分按以下标准确定:
|
|
重大项目
|
重点项目
|
一般项目
|
青年项目
|
指导项目
|
|
国家级
|
1000分/项
|
800分/项
|
600分/项
|
400分/项
|
200分/项
|
|
省部级
|
800分/项
|
600分/项
|
400分/项
|
300分/项
|
150分/项
|
|
厅级
|
400分/项
|
300分/项
|
120分/项
|
--
|
80分/项
|
|
校级
|
--
|
100分/项
|
80分/项
|
60分/项
|
--
|
|
横向课题
|
40分/项(经费≥5万)
|
20分/项(经费≥1万)
|
| |
|
|
|
|
|
|
说明:
1、科研项目分值立项得总分的50%,结项再得剩余的50%。
2、科研项目分值的分摊,由项目负责人在总分不变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同时须有每个项目参与人员签字的书面约定。
3、新调来我院工作的教师,其在原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转入我校的,项目分值按所转入金额的比例计算;项目经费未转入我院,但在我院工作期间结项并署名“扬州大学”的,项目分值按50%计算,项目分值在结项后一并计算。
4、各级教改项目视同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校级项目含人文社科基金、青年基金和教改项目;国家级社科基金项目子课题和教育部项目的子课题视为校级项目。
第十四条 论文业绩分按以下标准确定:
|
类别
|
业绩分
|
|
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处学术期刊榜所列期刊(CSSCI)上发表
|
240
|
|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
240
|
|
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处学术期刊榜所列期刊(CSSCI)扩展版上发表
|
200
|
|
学术期刊榜之外的省级以上专业核心期刊(以北图最新版为准)上发表
|
120
|
|
《新华文摘》摘要转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文摘》全文或摘要转载
|
120
|
|
论文标题被《新华文摘》转载
|
80
|
|
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处2013版学术期刊榜(含扩展版)所列期刊上发表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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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学报(专门音乐类)上发表
|
60
|
|
大学学报(本科院校)上发表
|
40
|
|
省级其他刊物
|
20
|
|
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学术论文集
|
20
|
|
在国内外举办的艺术类学术会议上(级别参照一、二)宣读的论文
|
20
|
说明:
1、每篇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按标准计分;在2000—3000之间的,按标准分的一半计; 不足2000字的,按标准的三分之一计。
2、在增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计分。
3、论文必须是以扬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
4、合作论文计算方法:(1)第一作者单位为我院,其他合作者也是我院的,由第一作者决定分摊;其他合作者单位非本院的,第一作者得60%。(2)我院在籍研究生发表论文、导师署名第二的,导师得50%。
5、在本校主办的同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年内限计1篇。
6、在各类期刊发表“创作歌曲”等作品,等同于学术论文减半计分。
第十五条 著作教材业绩分按以下标准确定:
1、学术专著
|
20万字以上
|
15—20万字
|
10—15万字
|
10万字以下
|
|
240分/部
|
200分/部
|
150分/部
|
100分/部
|
2、规划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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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副主编
|
参编
|
|
国家级
|
300分/部
|
150分/部
|
50分/部
|
|
省级
|
240分/部
|
120分/部
|
30分/部
|
3、正式出版的光盘达45分钟或10首乐曲以上的,100分/片。
说明:
1、由多人合作共同完成的著作,第一作者按各人实际完成的字数或份额折算分摊。
2、凡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著作类成果,对内容作了修订的第二版或修订版,按原著作类别相应计分标准的30%计算。
3、正式出版的个人论文集以学术专著减半计。
4、音乐作品(乐谱)的字数按出版符号计。
第十六条 成果获奖业绩分按以下标准确定:
|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备注
|
|
一
|
400分/项
|
320分/项
|
240分/项
|
|
|
二
|
300分/项
|
240分/项
|
200分/项
|
|
|
三
|
200分/项
|
140分/项
|
100分/项
|
|
|
四
|
120分/项
|
80分/项
|
40分/项
|
|
|
五
|
80分/项
|
40分/项
|
20分/项
|
|
说明:
1、不分奖项等级的优秀奖按二等奖计。
2、由多人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计分方法与多人参与项目相同。
3、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按1/4加分,多人指导的,在总分不变的情况下分摊。
4、未注明科研成果奖的论文获奖,按1/4计分。
5、获校讲课比赛一、二等奖的教师分别计40分和20分。
6、获校最受欢迎奖的教师计30分。
7、级别的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下同。
第十七条 艺术展演获奖业绩分按以下标准确定:
(常设奖/非常设奖)
|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入选
|
|
一
|
400分/200分
|
320分/160分
|
200分/100分
|
120分/60分
|
|
二
|
200分/100分
|
160分/80分
|
120分/60分
|
80分/40分
|
|
三
|
160分/80分
|
120分/60分
|
80分/40分
|
40分/20分
|
|
四
|
80分/40分
|
60分/30分
|
40分/20分
|
20分/10分
|
|
五
|
40分/20分
|
20分/10分
|
10分/5分
|
|
说明:
1、级别的认定参见本办法第十九条,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特等奖按一等奖乘以120%计,金奖按一等奖计、银奖按二等奖计、铜奖按三等奖计。
3、不分奖项等级的优秀奖按二等奖计。
4、由多人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计分方法与多人参与项目相同。
5、参加展演未获奖者,按三等奖的折半加分。
6、指导学生展演获奖按1/4加分,由单项奖评出的团体奖按单项奖的得分乘以2分配给指导教师。多人指导的,在总分不变的情况下分摊。
五、艺术实践业绩分的计算
第十八条 艺术实践业绩分按以下标准确定:
|
级别
|
个人音乐会(按参演场次)
|
受邀参加展演(按邀请单位)
|
|
一级
|
200分/次
|
80分/次
|
|
二级
|
160分/次
|
60分/次
|
|
三级
|
100分/次
|
30分/次
|
|
四级
|
60分/次
|
20分/次
|
|
五级
|
40分/次
|
5分/次
|
说明:
1、受邀特指通过向学校或学院发函的形式。
2、两人以上联合演出的在总分不变的情况下分摊。
3、受邀赴国外(地区)展演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另议;由学院资助或集体组织的不计分。
第十九条 级别按下表认定:
|
级别
|
主办单位
|
备注
|
|
一级
|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建设部、中央民委等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直辖市市委市政府等政府部门
|
青年歌手大奖赛等
|
|
二级
|
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委宣传部等政府部门
|
|
|
三级
|
省教育厅、文化厅等政府部门,中国教育学会、中国艺术促进会、国家大剧院
|
|
|
四级
|
中国音协教育协会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省文联、省音协等省级级行业协会、地级市以上市委市政府等政府部门
|
|
|
五级
|
地级市委宣传部、市文联、音协,本科院校
|
|
说明: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以最高级别者认定。未列入相关单位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管理及其他业绩分的计算
第二十条管理及其他业绩分按下表计算。备注“学院考核”、“学工办考核”的岗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基本分×1.2计;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按基本分×1.0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基本分×0.8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基本分×0.5计,考核办法见附件1;不需要考核的,直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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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类别
|
业绩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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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双肩挑”正职领导/副职领导、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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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 分/年
|
学校考核
|
|
2
|
专业主任
|
20分/年
|
学院考核
|
|
3
|
教研室主任
|
50分/年
|
学院考核
|
|
4
|
研究所所长
|
50 分/年
|
学院考核
|
|
5
|
科研秘书
|
50分/年
|
|
|
6
|
工会主席
|
50/年
|
|
|
7
|
支部书记
|
30分/年
|
|
|
8
|
班主任
|
100分/年
|
学工办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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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内部刊物出版编辑
|
80分/期
|
|
|
10
|
艺术类学术讲座(须申请报批,材料报学院备案)
|
5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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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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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
4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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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为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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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期末理论课程考试监考,每人基数2场
|
3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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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安排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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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指导本院学生竞赛
|
|
经分管院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贴方案,由院党政联席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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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的材料检查、评估、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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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组织学术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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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带领学生外出参加学科竞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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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担任青年教师导师
|
|
|
18
|
参与各种学生课外活动的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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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参与精品课程、特色专业、重点专业等教学平台建设
|
|
|
20
|
参与课程录播、各级课堂教学比赛、课件制作大赛、网上教学平台等教学实践和竞赛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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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参与各级教学项目、教学奖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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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与研究生招生、转专业等出卷、阅卷、面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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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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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院学科建设、日常教学运行及教学改革等所做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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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参与学院创收工作并做出贡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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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参与艺术专业加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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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由学院分配的对外演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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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经学院认定的其他教学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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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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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院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兼任上述2-7项岗位的,不另行加分。
2、上述2-7项中若同时兼任两项岗位的,其岗位补贴较高的一项全额计算,另一项减半计算。
七、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教师年度业绩分的核算由学院统一领导,成立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凡纳入计算范围的所有业绩,教师均须出示有关证明、提交原件或审核后的复印件(包含各级各类项目立项通知书,研究课题批文,论文、著作、软件、获奖证书原件、邀请函、参展证书等)。各教研室负责所有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学院内公示。学院工作小组负责核验,如发现材料不实的情况,一律不予计分。
第二十二条教师年度业绩分每年核算一次,于每年12月份填报,次年1月份完成核算。
第二十三条学院统一要求的各类会议、教研室集体活动等,每缺席一次(不含公假)扣减5分。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党政管理人员兼班主任的(研究生算一个班),按每班级每月240元计算,每年按10个月计算;兼任自考班班主任的按每班级每月300元计算,兼任专升本成教班班主任的,按每个年级每月50元计算,全年按12个月计算。
第二十五条 教师连续两年未达到全院工作业绩总量平均数50%,第二年按“基本合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教师年度工作业绩总量未达到学院平均数,且没有科研成果或获奖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公派出国,业绩计算按学校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处理;产假按应实际工作月份计算;病事假、矿工、因私出国(境)等的处理,参照《扬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款、第七款扣发标准扣发岗位基本业绩绩效,业绩绩效业绩点基数不变。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绩效工资发放除执行《扬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款外,由学院发放的业绩绩效工资按75%、50%计发。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成果认定、分值核算的申诉事宜,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受理裁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音乐学院岗位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2: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定刊物名录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
2014年9月28日
附件1:
音乐学院岗位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需要考核的管理岗位。
二、成立考核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同行同级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组成的考核组,考核组成员不少于10人。
三、明确考核流程。考核对象述职,考核组成员进行无记名测评。测评采用等级测评法,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票样如下:
|
姓名
|
优秀
(100)
|
称职
(80)
|
基本称职
(60)
|
不称职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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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算考核得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分别按100分、80分、60分、40分计,每个层次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均分,再按院领导40%、同行同级30%、服务对象30%的权重计算出各考核对象的考核得分。
五、确定考核等级。院党政联席会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等级。
六、公示考核结果。
附件2:
院学术委员会指定刊物目录
(具体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