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房是音乐学院学生最为重要的技能练习场所,为保持琴房良好环境,保护公共财物,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学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携带自行车、水瓶、饭盒等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入琴房,琴房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违反者进入琴房;
2、不得在琴室墙壁、琴体上乱写乱画,在门窗上乱贴乱挂等;
3、不得在琴室内吃东西、抽烟、喝酒、打牌等;
4、不得领取琴室钥匙后不使用或超时间使用;
5、不得转借琴室磁卡;
6、不得与管理人员吵闹、纠缠;
7、不得携带非本院人员进入琴室;
8、琴房管理人员认为其他不合适的行为。
学生进入琴室后,应首先查看琴室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在进入琴室后十分钟内报告琴房管理人员;不报告的,一经发现,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人。
第二条学生严禁有下列行为:
1、严禁私自配制琴室钥匙;
2、严禁使用除照明与收录机以外的电器;
3、严禁在琴室实施家教等活动。
第三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按以下方式处理:
1、扣除琴点。违反第一条的,发现一次,将扣除20个琴点;违反第二条的,发现一次,将扣除本人50个琴点。
2、组织处理。违反第一条达三次者或者违反第二条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各类评奖评优一票否决。违反第一条五次以上(含五次)或者违反第二条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处分。
扬州大学音乐学院
2014年9月3日